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初字第0045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肖为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倪树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90元,减半收取194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