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保字第0021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肖为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组织机构代码69107793-8。
法定代表人:倪树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庆泺建工贸有限公司、安庆横电电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