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三星电器制冷维修部、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民初字第4073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
原告***,女,汉族,居民。
原告**,男,汉族,居民。
原告***,男,汉族,居民。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三星电器制冷维修部,经营者***,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教师新村临街楼。身份证号码:37252319750106511X。
委托代理人连**,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50号五环花苑2号楼2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隋安科,总经理。
被告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海山,董事长。
上列原、被告之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发现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变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锐
陪审员刁文佼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