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

烟台信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商初字第361号
原告:烟台信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隋安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信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信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交纳。
审判员于守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