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三星电器制冷维修部、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民初字第4073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 原告***,女,汉族,居民。 原告***,男,汉族,居民。 原告***,男,汉族,居民。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三星电器制冷维修部,经营者***,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教师新村临街楼。身份证号码:**********106511X。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50号五环花苑2号楼2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原、被告之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发现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变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