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财保389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2781L。
负责人:唐朔,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89279。
委托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01903210018。
被申请人: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近水花园住宅1号楼一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2255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6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9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自愿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