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财保117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89947。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近水花园住宅1号楼一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2255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佳园36栋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67451287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万芳丽,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万芳丽、***、***名下人民币266.629689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恒聚实业有限公司、***、***、***、**、万芳丽、***、***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66.6296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