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初8号
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近水花园住宅1号楼1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安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双龙路。
法定代表人:白妙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煜,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傅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九香,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安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安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45.61元,减半收取70122.81元,由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