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初2624号
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近水花园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蔡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明,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安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双龙路div>
法定代表人:白妙旺。
被告: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傅凌。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iv>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
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安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通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泛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娜
审判员 杨茜
审判员 蔡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闻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