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飞建设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5民初94号之一
原告:***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万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艺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XX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案外人刘宏溶所有的住宅进行担保,原告***飞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住宅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判决已支持原告***飞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刘宏溶所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兰大道南天阳光8号楼3单元306室(第三层)住宅(洪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00015839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智辉
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
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