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5民初94号之一
原告:***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万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艺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XX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案外人刘宏溶所有的住宅进行担保,原告***飞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住宅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判决已支持原告***飞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刘宏溶所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兰大道南天阳光8号楼3单元306室(第三层)住宅(洪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00015839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智辉
人民陪审员 杨光礼
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