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飞建设有限公司、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飞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冯翊小区4栋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40451W。
法定代表人:万永强
被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87号1号楼6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6535175XQ。
法定代表人:吴**辉。
申请执行人***飞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赣01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8300元。至2022年9月15日未有执行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李 宜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