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8960号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