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

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某某等与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502民初1554号
原告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新余市珠珊镇潭口村委周家村,经营者:***。
原告***,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3号,法人代表:***。
被告***,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江西沃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袁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