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波县巴姑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893号
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4组。
法定代表人:郑容发。
被告:雷波县巴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巴姑乡巴姑村。
法定代表人:黄健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波县巴故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阿火公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阿 琼
书 记 员 黄 舒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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