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886号
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4组。
法定代表人:郑容发
被告:雷波县汶水镇铜厂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雷波县汶水镇铜厂沟村集中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朱明国
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波县汶水镇铜厂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金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