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4组。
法定代表人:郑容发,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7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18日以本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书面撤诉申请后,通过电话向**本人核实真实性,**确认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江
审 判 员 江 毅 夫
审 判 员 蒋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吉觉阿呷
书 记 员 张 博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