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7民初36号
原告:**日,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元宝山乡宝山村瓦梯组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4组。
法定代表人:郑容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弟(系该公司员工),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南田乡街道1号附1号2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章林,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清沟村1组60号。
原告**日与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章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日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罗章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撤回对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章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日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利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