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7民初600号
原告:***,男,生于***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92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邓长***)
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容发,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长银诉被告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此处无正文)
审判员杨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