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3436执7号
申请执行人: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13144385748,住所地昭觉县解放路养路段。
法定代表人:孙子***。
被执行人: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7567642354N,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海湾乡白龙村4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川3436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