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02民初186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尧坝镇回龙路龙头宾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4912726U。
法定代表人:周联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28日(休息期届满)解除;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212977.40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89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7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50元、停工留薪工资38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门诊检查治疗费592.4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医学诊断费467元、交通费45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2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误工,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每天400元。2021年12月25日原告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后经治疗产生各项费用。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定后,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亿志公司告知本院,其已先于原告***向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亿志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亓 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沙文才
书 记 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