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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81民初726号 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佰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 第三人:遵义市某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某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02元,由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