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81民初726号
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佰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
第三人:遵义市某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某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02元,由原告遵义市某地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