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未履行部分双方正协商解决,被执行人已上报有关部门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故申请人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徽
审判员朱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