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江科园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民初2297号 原告:南江科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山镇渔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62D1BG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会所花园A幢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566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公园一号22号楼2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739724848。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江科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南江科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南江科园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江科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60元,减半收取10,030元,由原告南江科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