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341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会所花园A3幢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566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1.00元,减半收取423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