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922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56614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会所花园A3幢1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江县公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20088394413,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江县公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922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