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4250号
原告:都江堰市宏鑫架管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曾凤英,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晨晨,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书莉,职务不详。
原告都江堰市宏鑫架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利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并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都江堰市宏鑫架管租赁站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都江堰市宏鑫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