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167号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综合楼二楼右侧221-2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14622.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且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多地公安查封,现该案件中尚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614622.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四川嘉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614622.5元。
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雨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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