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3民初1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大英县河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村中央花园城市别墅商业城1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51010701575010G。
法定代表人:龚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北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