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23民初987号
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村中央花园新城市别墅商业城1幢2楼2号。
法定代表人:龚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亭县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亭县嫘****村。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礼,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世荣建设公司)与被告盐亭县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刚、被告嫘****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何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松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3273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审计完成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被告将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关于工程款的约定为“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争取上级部门补助资金及村民集资,按工程月进度80%拨付款给乙方,以便乙方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剩余工程款经审计后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内付满”。之后,原告组织工人和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建设,该项目完工后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完成审计,审计认定金额为1829672元。2019年12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撤销折弓乡和金鸡镇,设立嫘祖镇,将原折弓乡、原金鸡镇、原高灯镇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嫘祖镇。之后,嫘祖镇合村并居过程中,将沧山村撤销,沧山村区域划归福禄村,原告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盐亭县嫘****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2316元,尚欠132735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不予理会。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嫘****村委会辩称,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原告把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将工程多次转让给别人,原告将工程款收取后没有做事,民工的工资也没有支付,导致民工起诉金鸡镇政府,给被告的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现在工程还没有竣工,成了烂尾工程,原告已委托人员来收款,被告已给委托人员付款1657316元。原告起诉的金额不属实,有欺诈行为。现被告是2017年村合并组建的,以前村的账目还没有移交,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做工程,也没给被告联系对接过账目。
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一、原、被告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二、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就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签署了书面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结算审核报告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最终审定造价为1829672元;四、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收支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有欠付工程款的客观事实;五、盐亭县财政局(2017)103号文件一份,证明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经过竣工验收,并进行了审计结算,且政府资金已拨付到位;六、收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就本项目收到款项的金额为502316元。
被告嫘****村委会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一、中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是原告委托王德胜负责施工,现工程存在很多问题,被告已通过诉讼向原告支付了1155000元;二、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岳正海修建案涉工程的事实;三、西盐桥重建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约定了双方的义务权利,由双方共同向村民集资和向上争取资金;四、支付凭证一组,证明被告已向原告的委托人王德胜支付了1155000元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原告的举证、质证和法庭对证据的核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将综合作出评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中标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西盐桥重建工程,同年1月27日,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作为乙方,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该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143.47万元)、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和违约责任等。同时,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与案外人王德胜签订授权委托书,原告委托案外人王德胜负责办理西盐桥重建工程,委托事项有领取中选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施工等工程相关事宜,直至工程结束,其法律后果由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承担。施工合同签订后,王德胜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和建材等进场施工。在西盐桥重建过程中,王德胜雇请胥成兵、任晓猛、王东等人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协助处理工程施工相关事宜。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2015年4月21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胥成兵转工程款4万元;2015年4月30日,任晓猛以工地开支为由在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领取工程款5万元;2015年5月4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向王德胜支付工程款5万元,且王德胜出具收条一份;2015年5月23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胥成兵转工程款40万元;2015年9月18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杜顺吉(王德胜的岳父)转工程款20万元;2015年11月6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接受王德胜的委托通过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川正路桥公司转购买西盐桥的桥板款15.50万元;2015年11月21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胥成兵转工程款5万元;2015年12月1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胥成兵转工程款5万元;2016年1月6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通过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杜顺吉(王德胜的岳父)转工程款1万元;2016年2月1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向王德胜支付工程款15万元,且王德胜出具收条一份。在王德胜负责工程建设期间,因多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停工。2017年7月26日,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与岳正海签订《协议书》一份,且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向岳正海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原告委托岳正海作为其代理人,负责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的后期资料、资金支付和整改事宜,直至工程结束。岳正海在负责处理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后期建设工作期间,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已向岳正海支付工程款502316元,且原告认可该支付数额。
2016年1月28日,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被评定合格。2017年原告将西盐桥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2017年7月28日,四川鑫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西盐桥重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西盐桥重建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金额2210888元,审定金额1829672元,比建设送审结算金额审减381216元。审核意见为:经审核后的工程结算金额业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足以公允反映该工程结算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附录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和竣工结算审定表。原告与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均在上述确认表和结算表上签章和经办负责人员签字。庭审中,原告与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一致认可西盐桥重建工程的工程结算价(即审定金额)为1829672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述原告修建西盐桥的护栏、锥坡还未修建完毕,但竣工结算审定表载明护栏及安全带砼、锥坡工量少计挖土方、砂砾石垫层和石片等未进行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至今未全部付清。
同时查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的规定,盐亭县折弓乡和金鸡镇被撤销,设立嫘祖镇,将原金鸡镇沧山村、太阳沟村、福禄合并成立盐亭县嫘****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与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当事人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将西盐桥重建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7年7月28日,四川鑫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西盐桥重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最终审定西盐桥重建工程的金额1829672元,且原告与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均认定该审定金额。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胜在西盐桥重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其本人及雇请的工作人员胥成兵、任晓猛等人和委托代付工程建材款,先后收取工程款共计1155000元,后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正海在西盐桥重建工程项目共领取工程款502316元。综上,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尚欠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工程款172356元。关于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问题,因西盐桥重建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后,2017年7月28日,四川鑫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西盐桥重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庭审中,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公司要求被告从2017年7月28日开始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现盐亭县金鸡镇被撤销,设立盐亭县嫘祖镇,并将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沧山村区域划归福禄村,成立盐亭县嫘****村村民委员会,故原盐亭县金鸡镇沧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盐亭县嫘****村村民委员会享有和承担。综上,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亭县嫘****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356元及资金利息(以172356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以1723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746元,由原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999元,被告盐亭县嫘****村村民委员会承担3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王益波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哈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