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4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海波。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