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297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全,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村中央花园新城市别墅商业城1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9795B。
法定代表人:龚海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在已是2021年3月22日,原告***仍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正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