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297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全,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村中央花园新城市别墅商业城1幢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9795B。

法定代表人:龚海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世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在已是2021年3月22日,原告***仍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正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