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金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696号
申请人: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彭州市外西安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夏
被申请人:四川金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附87号。
法定代表人:魏春德
被申请人:刘顺友,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顺友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顺友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顺友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
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