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703号之一
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黄平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春,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宸,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梦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军,总经理。
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梦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