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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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3105号之一
原告: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浦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601560755。
法定代表人:夏进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林焕,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自然村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751772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4元,减半收取计6117元,由原告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