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330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清,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丽,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隆泰路2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1GEY99L。
代表人:黄小兰,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黄庆生,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黄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2元,减半收取计554.6元,由***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陈文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志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