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27号 申请人: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601560755,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浦口村。 法定代表人:夏进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75177295,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自然村5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泉州槟城支行开立的3xxx3账户内的存款843396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泉州槟城支行开立的3xxx3账户内的存款843396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4737元,由申请人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昕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