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302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自然村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7517729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隆泰路2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1GEY99L。
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何其彬,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何其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8元,减半收取418.9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