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302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自然村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7517729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隆泰路2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1GEY99L。 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何其彬,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何其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8元,减半收取418.9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