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1民初5583号
原告:南平市华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江南工业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6668536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自然村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平市华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华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华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南平市华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