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456号
原告: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内溪村溪田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2313746P。
法定代表人:严秋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烈,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静,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744317。
法定代表人:曾平,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洪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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