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10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忠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怡,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静安园林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损失的认定,依法改判静安园林公司无需承担误工费损失及***已经从案外人保险公司获赔的医疗费60,000元。2、本案上诉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可知其有固定收入,且交通事故发生后仍有工资收入,2018年11月至19年10月期间月平均收入为14,806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其收入共计94,494.68元,故该期间***并不存误工损失;至于二期治疗的误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应由***损失产生后另行主张。二、医疗费赔偿应当遵循填平原则确定,一审法院判令静安园林公司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对于其自案外保险公司获赔的医疗费60,000元未予剔除,系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未作答辩。
***一审诉讼请求:判令静安园林公司赔偿***医疗费96,62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600元(含二期)、残疾赔偿金147,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89,781.30元(含二期)、护理费7,510元(住院25日以票据为准,剩余的以鉴定意见书确认的含二期期限120日减去上述25日,共95日按60元每日计算)、交通费962.7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16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住院用品费49元、律师费5,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事项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事实查明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96,62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510元、交通费829.41元、误工费77,446.67元、残疾赔偿金147,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16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住院日用品费49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5,000元(已履行80,000元)。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8.70元,减半收取计2,779.35元,由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中静安园林公司就***提出的误工费请求表示,顾蓉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若顾蓉勤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同意按照教师行业工资计算误工费损失,否则不同意承担误工费;同时,就顾蓉勤提出的因二期治疗将产生的各项损失,静安园林公司表示同意后续治疗的三期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待实际产生后再行处理。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静安园林公司就误工费及医疗费部分费用提起上诉。从一审审理情况来看,静安园林公司表示在***具备教师资格的情况下,认可按照教师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同意在本案中对二期误工费一并处理,故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因一期及二期治疗休养产生的误工损失,并无不当。至于静安园林公司不同意赔偿60,000元医疗费,理由在于顾蓉勤已经自案外人保险公司获赔,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对此一审法院已有阐述,本院认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93元,由上诉人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达
书 记 员 吉 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