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3408号
原告: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4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75号丙301室。
原告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