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奥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1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奥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员王小明调解,原告山西奥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奥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奥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立新
法 官 助 理   李芳玲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