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1982号
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二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