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9民初1375号之一
原告:潍坊维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二路3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132127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维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潍坊维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潍坊维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维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保全费643元,由潍坊维新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