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丰安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娄底市丰安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5民初879号
申请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娄底市丰安矿山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三月八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权证乐企2×××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