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456号之一

原告:恒丰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83290483H),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健,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37769),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兆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0648778L),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大西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周吉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鹏,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铁军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恒丰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谭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谭铁军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晓文

人民陪审员  邵爱英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