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456号之二
申请人:恒丰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83290483H),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金芳,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37769),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兆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0648778L),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大西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周吉忠,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享有的210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