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丰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兆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金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健,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原审被告: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大西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周吉忠,经理。
上诉人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丰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源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龙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5元,减半收取7743元,由上诉人威海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树芳
审 判 员 于永忠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颖霞
书 记 员 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