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浙0110执228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228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月祥审判员任新华人民陪审员洪立梅
书记员 马 祎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