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0执2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7组。
经营者:***,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伯耐特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228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月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